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职需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与廉洁纪律,核心原则是“未经批准不得兼职、经批准兼职不得取酬”,且现职副科级以上干部一般禁止在企业兼职,退(离)休人员需满足3年“冷却期”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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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领导干部限制
现职事业单位副科级(或专业技术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含顾问、董事等名誉职务),社会组织兼职需与本职工作相关且严格审批。例外情况仅限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经申请可参与成果转化类兼职。 -
退(离)休人员规定
退(离)休后3年内不得在原业务范围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兼职,3年后需审批;兼职不得超过1个,年龄限制70周岁,且禁止领取报酬。特殊情况下,退(离)休党务干部可经批准到非公企业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
审批与报备流程
兼职需提交书面申请、兼职单位说明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例如,处级干部需报市级组织部门批准,连任需重新审批。审批材料包括社团登记证明、兼职承诺书等,确保全程留痕。 -
违规后果
违规兼职或取酬将面临党纪政务处分,如警告、降级甚至开除。典型案例包括挂靠资格证书获利、超标准报销工作经费等,均属“隐性取酬”范畴。
提示:领导干部应定期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自查兼职情况,避免因信息泄露导致被动违规。政策核心是防止权力寻租,确保公职与市场行为严格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