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8条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核心亮点在于扩大继承人范围至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效减少遗产无人继承的风险,并强化亲属间互助义务。 该条款通过填补法定继承空缺,既保障私有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又体现法律对亲情与赡养行为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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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需满足被代位人(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未丧失继承权。代位人范围严格限定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子女(如侄甥子女),继承份额以被代位人原有权继承的份额为限。 -
新旧法规对比与立法意义
原《继承法》仅允许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民法典》新增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权,适应独生子女家庭增多、人口老龄化趋势,避免遗产收归国有,同时鼓励亲属间养老扶幼。 -
实务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 养子女、继子女需证明扶养关系方可代位继承;
- 若被代位人曾丧失继承权但获被继承人宽恕,其代位继承权可恢复;
- 诉讼中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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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非继承人(如赡养被继承人的孙辈)虽无法代位继承,但可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主张“适当分得遗产”,体现法律对实际赡养行为的认可。
理解第1128条有助于合理规划遗产传承,减少家庭纠纷。建议涉及复杂亲属关系或大额遗产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益合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