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编继承部分对遗嘱继承的规定进行了重要调整,明确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同时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条款。这些变化不仅丰富了遗嘱形式,还简化了遗嘱设立流程,体现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更大尊重。
一、新增遗嘱形式
录像遗嘱:
遗嘱人可以通过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这一形式特别适合不识字或年事已高的老人,操作简便且有效。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一形式为遗嘱的设立提供了更多灵活性。
二、删除公证遗嘱优先条款
《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使各种合法遗嘱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调整减少了遗嘱设立的程序限制,更加注重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遗嘱订立的基本要求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遗嘱的订立均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四、总结与提示
《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新规定为遗嘱设立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也简化了流程。建议在订立遗嘱时,优先选择专业法律人士协助,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遗嘱人应定期审查和更新遗嘱内容,以适应家庭或财产状况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