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遗产继承法主要涵盖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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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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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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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同父异母/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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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子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晚辈/子女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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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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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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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但可考虑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进行照顾或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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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继承与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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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
- 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等,可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赠与国家、集体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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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
-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协议,由继承人承担扶养义务,被继承人将遗产交付其管理。协议与遗嘱冲突时,以协议为准。
三、继承权丧失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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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条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遗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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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条件: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丧失继承权的,自死亡后2年内可恢复;其他情形需经人民法院认定。
四、遗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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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无遗嘱时由继承人推选,协商不成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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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权:继承人需书面放弃,受遗赠人需60日内表示,逾期视为放弃。
五、无人继承处理
- 遗产归国家/集体所有,用于公益事业(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