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是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基本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针对侵权损害赔偿,不涉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非损害性责任。
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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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事实 :必须存在实际损害或构成现实威胁的损害,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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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行为 :行为具有违法性,采用客观化的理性人标准判断,不区分故意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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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需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或法律因果关系,涉及可预见性的不同层次。
三、法律效果
侵权人需承担恢复原状或价值赔偿的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举证责任
原则上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用人单位性骚扰)可适用过错推定,由行为人证明无过错。
五、体系关联
该条款作为一般侵权请求权的基础规范,与《民法典》中关于特殊侵权(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的特别条款形成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