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5条的规定,主要涉及两种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需注意区分“第三人过错”与“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两个不同法律关系:
一、第三人过错责任(侵权责任)
原文 :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释 :
当某人的损害由第三方行为直接导致时,该第三方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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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乙驾驶车辆撞伤,乙作为直接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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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污染环境致丁受损,丙需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污染源方追偿。
历史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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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127条,后《侵权责任法》将其明确为一般侵权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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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领域(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的第三人责任有专门规定。
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原文 :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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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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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兄、姐需扶养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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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成年后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无着的兄、姐有扶养义务。2. 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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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义务并非法律强制规定,而是基于家庭伦理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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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兄、姐主动扶养的情况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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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定抚养的区别 :
- 法定抚养仅适用于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间不存在这种强制义务。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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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 :适用于外部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适用侵权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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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扶养 :基于家庭内部互助,受《民法典》家庭编调整,但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强制。- 注意区分 :若涉及未成年人,需结合年龄、父母抚养能力等综合判断。以上解释综合了法律条文、历史演变及司法实践,供全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