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7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且鉴定结论须由鉴定人签名。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确保检验的客观性、专业性和法律效力,避免主观判断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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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专业机构
生理或精神状况检验(如伤残等级、精神障碍等)需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例如司法鉴定中心或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不得自行出具结论,以排除行政干预,保障结果公正。 -
鉴定人签名制度
鉴定结论必须由具体鉴定人员签名,体现个人责任追溯机制。若结论存在争议,签名鉴定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而倒逼专业严谨性。 -
法律依据与标准
检验需遵循国家现行标准(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保与司法、医疗体系衔接。例如,伤残评定需综合考量功能性障碍与社会活动能力丧失程度。
提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专业检验流程的规范化,既是保护当事人权益,也是交通事故处理透明化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