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措施如下:
一、处罚依据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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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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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扣留机动车,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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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不涉及拘留,仅以经济罚款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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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车辆条件
- 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后,应及时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二、法律依据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使用他人车辆相关证件的违法后果,与伪造、变造证件等情形(需拘留)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