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规范交警处理事故的取证权责,既赋予扣留车辆的执法权限,又强调对车辆的保管义务,以确保证据完整性和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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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与证据收集的强制性
交警到达现场后需立即开展勘验工作,包括测量痕迹、拍摄现场、记录车辆位置等,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如车辆技术鉴定),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并留存鉴定人签名,避免证据瑕疵。 -
扣留车辆的限定条件
扣留车辆的唯一前提是“收集证据需要”,例如需鉴定车辆制动性能或碰撞痕迹。扣留时需出具书面凭证,明确存放地点和期限,非必要情况下不得扩大扣留范围或延长时限。 -
保管义务与责任
扣留期间,交警需采取防损措施,如停放至专用场地、避免露天暴晒。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可依法索赔,体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
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该条款与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直接关联,扣留车辆获取的证据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关键依据。扣留措施需遵循第七十四条的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避免影响当事人后续**。
依法执行该条款既能保障事故调查效率,又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驾驶员若遇车辆被扣留,可要求交警明确依据并监督保管情况,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