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158天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计算,若遇难产、多胞胎等特殊情况可额外增加15天/胎,具体实行日期为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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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准
产假时长以预产期为锚点,通常从预产期前15天起算,至产后143天结束(合计158天)。例如预产期为6月1日,则产假自5月17日开始,至10月12日终止。若实际分娩日期提前或延后,假期总天数不变,仅调整结束时间。 -
特殊情况延长
难产(如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等情形,每例可额外增加15天产假。例如双胞胎难产者,总产假为158+15(难产)+15(多胎)=188天。 -
政策实施背景
该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覆盖全国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或用人单位按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医疗费用同样纳入保险报销范围。
提示:具体休假安排需结合个人预产期及分娩情况,建议提前与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确认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