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能被开除:
一、严重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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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
-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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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不合格
-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考核不合格且拒绝培训或调整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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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开除处分
- 因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情节严重行为,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单位利益等。
二、违法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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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
-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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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
- 因工作疏忽导致重大事故、泄露机密、滥用职权等,且经教育仍不改正。
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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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或利益冲突
- 与他人建立人事或劳务关系影响工作,或接受礼品、违规兼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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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治纪律
- 发表不当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危害国家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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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旷工或拒不整改
-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超限,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四、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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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合理安置 :在机构改革中拒绝转岗或无法胜任新岗位且经培训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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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 :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拒不赔偿。
特别说明 :事业单位领导无权直接开除员工,需按程序报批;考核不合格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开除处分需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编制并非“铁饭碗”,但解除聘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