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离直接走人的工资结算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资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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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工作日结算 :工资应计算至最后工作日,未出勤期间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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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需以货币形式按时结清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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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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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离职,无需批准,但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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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工资需按月支付,遇节假日顺延。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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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通知的赔偿 :若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赔偿单位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招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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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冻结争议 :单位不得以“未找到员工”为由冻结工资,但若存在工资支付障碍(如工资卡丢失),可暂缓支付。
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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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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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资权益及经济补偿(如适用)。
总结 :自离员工有权获得已提供劳动的工资,单位需依法结算。若存在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