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 一般情况下,一个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形。具体如下:
一、核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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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兼任原则
注册建造师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这是行业明确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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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兼任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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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段或分期施工 :若同一工程采用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模式,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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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合格 :当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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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 :如建设单位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但需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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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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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锁定机制 :部分地区(如北京)要求项目经理在切换项目时需完成原项目“解锁”流程,否则无法办理新项目开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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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风险 :兼任可能导致管理分散,增加安全风险,住建部门可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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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与项目区分 :若涉及不同专业或非施工类项目(如技术负责人),需结合具体岗位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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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安排 :部分企业可能通过内部协调实现兼任,但需符合法规及合同约定。
建议严格遵守法规,仅在明确允许的情形下兼任项目经理,以降低法律风险和管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