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劳动合同通常不能签固定期限,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或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严重违规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企业滥用短期合同。
- 法律强制要求: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续签时,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选择固定期限。除非劳动者明确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必须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 例外情形: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第40条(如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经培训仍不胜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拒绝续签,自然无需讨论合同期限问题。
- 企业应对策略:部分企业通过延长单次合同期限(如首次签5年)规避频繁续签,但此举不影响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期限的法律义务。
- 无固定期限≠终身制:无固定期限合同仍可依法解除,如企业裁员、协商一致或劳动者违规时,用人单位无需过度担忧用工灵活性。
提示: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利,若符合条件可主动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则需合规操作,避免因违法签约引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