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而非解除,这是由《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法律事实。关键区别在于:终止是合同期满的自然结果,无需双方主动提出;而解除需一方或双方主动终止未到期的合同。经济补偿方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但劳动者拒签外,终止时用人单位通常需支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权利义务自动终结。若用人单位不续签,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而劳动者拒绝续签,则无需补偿。
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效力截然不同:
- 终止仅向将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劳动关系自然结束;
- 解除可能溯及既往(如违约解除需恢复原状),且通常伴随违约责任。
实践中需注意:
- 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继续用工的,可能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风险;
- 劳动者应避免误签“自愿离职”文件,否则可能丧失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
-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一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可能面临赔偿。
合同到期不续签是终止而非解除,用人单位需依法处理补偿与手续,劳动者则应明确自身权益,避免因程序疏漏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