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符合国企改制等特殊条件时依法可要求签订的长期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性,但需注意合同仍可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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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同意。例如,某员工2013年入职,2023年即可主张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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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若劳动者与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严重违纪或能力不足等情形,第三次续签时劳动者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应当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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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或初次实行合同制:国企改制或首次推行劳动合同制时,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不足十年的老职工,需优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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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单位用工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需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双方仍可协商解除或依法终止(如员工严重失职、退休等)。劳动者应留存工龄证据,用人单位则需规范合同管理以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