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三次合同续签是否为无固定期限,需结合劳动者意愿和用人单位行为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基本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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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签无固定期限的条件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第四十条第一项(如患病在岗期间)和第二项(如非因工负伤在岗期间)的情形时,第三次续签应默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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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选择权
若劳动者在第三次续签时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则不受自动续签无固定期限的限制。
二、用人单位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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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第三次续签时,若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且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应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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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期限的劳动合同,但需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固定期限”及期限。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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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除非法定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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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合同不适用此强制规定,仅限劳动关系领域。
第三次合同续签无固定期限并非绝对,需以劳动者意愿和双方协商结果为准,同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