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存在重大过失或特定法定情形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关键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双重劳动关系、欺诈签约等,具体需结合法律条款和事实证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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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合格: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能力或表现未达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可立即终止合同。需注意录用条件需提前明确告知,且考核结果有书面记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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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例如旷工、盗窃、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但需确保企业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且违纪程度达到“严重”标准(如连续旷工3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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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或舞弊: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如财务人员挪用资金),需提供审计报告或司法鉴定等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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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员工兼职且影响本职工作,或经公司提醒后拒不改正。需留存工作受影响记录或书面警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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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或胁迫签约:虚构学历、伪造工作经历等导致合同无效,需举证虚假材料与录用决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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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判刑),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书为依据。行政拘留等不在此列。
提示:企业行使解除权时需严格遵循程序正义,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员工若对辞退有异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核查事实与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