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员工的经济补偿金“N+1”由工作年限折算月工资(N)和额外一个月代通知金(+1)构成。N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上限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1在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时支付,通常为上月工资标准。
■ 计算基数
- N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应得工资的平均值,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是否计入需参考劳动合同约定,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不纳入基数。
- 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时,基数按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 工作年限折算
-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0.5个月工资。例如:3年7个月工龄对应N=4,2年4个月工龄对应N=2.5。
- 非连续工龄仅计算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兼职、实习期不计入。
■ 代通知金触发条件
- +1赔付仅发生在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法定情形。
- 协商解除、劳动者过失性辞退不适用+1赔偿。
■ 特殊场景处理
- 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按最低工资计算补偿基数;
-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补偿基数参照正常生产经营时的工资标准;
- 劳务派遣员工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协商承担补偿责任。
实际赔付需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0、46、47条执行,建议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官方计算工具验证结果,跨地区工作者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