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变相扣减工资、奖金等行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企业制定超出该标准的罚款条款,或对迟到、工作失误等非直接经济损失情形设定罚款,均构成违法行为。
当前企业变相罚款主要呈现三种形式:一是将基础工资拆分为“固定工资+绩效工资”,通过主观考核扣减收入;二是设立“乐捐箱”“爱心基金”等名义强制缴费;三是取消餐补、交通补贴等法定福利。这些行为实质上属于克扣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返还被扣款项。
劳动者遭遇违法罚款时应采取三步应对措施: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告知其行为违法性;协商未果可向属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责令改正;若仍未解决,应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返还罚款及赔偿金。注意保存工资条、罚款通知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企业实施科学管理应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可通过绩效考核、培训体系等方式提升管理水平,而非采用违法罚款手段。劳动者需强化法律意识,遇到侵权时主动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