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空置房屋物业收费规定:
房屋交付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可与物业公司协商约定。
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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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前交付的房屋
- 根据原《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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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后交付的房屋
- 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未对房屋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问题进行规定,因此房屋交付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情况,业主可与物业公司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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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对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房产,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用。
-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暂时无法入住(如自然灾害、疫情封控等),业主可向物业企业申请减免相应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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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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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地方政策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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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曾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但该规定在2018年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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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影华翔城小区在引入新物业后,将空置房物业费降至1.25元/平,相当于打9折。
总结
武汉市对于空置房屋的物业收费规定较为灵活,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业主可以按照70%的比例缴纳物业费用。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暂时无法入住,业主可以申请减免相应费用。业主在处理空置房屋物业费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全额交纳、申请打折或与物业协商,以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