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7类情形,核心包括:协商解除、单位过错解除、无过失性裁员等,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满1年1个月工资),高收入者不超过社平工资3倍且年限封顶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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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情形:①劳动者因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主动解除合同;②单位提出协商解除;③员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被解雇;④经济性裁员;⑤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⑥单位破产、吊销执照等终止合同;⑦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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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1年按1年算,不足6个月支付半月工资。高收入者(工资超社平3倍)按3倍封顶,且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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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则:非员工本人原因被调至新单位,原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补偿金含奖金、津贴等应得收入,按税前工资计算,需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提示:劳动者需留存工资流水、合同等证据,若单位拒付可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区分“经济补偿金”(N或N+1)与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N),避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