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单位未缴社保主张赔偿损失时,劳动仲裁通常仅受理“实际损失赔偿”请求,而直接要求补缴社保或折现支付的申请会被驳回。关键在于区分行政程序与劳动争议的界限:社保补缴需通过行政部门处理,而因未缴费导致的医疗、养老等直接经济损失可申请仲裁,但需严格举证。
仲裁受理范围的核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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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属于行政范畴
仲裁机构无权强制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此类诉求需向社保征收部门(如税务局)投诉。若员工坚持在仲裁中提出补缴请求,通常会被明确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裁决驳回。 -
折现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要求单位将应缴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个人的请求,因违反《社会保险法》的社保费用征收规则,仲裁必然不予支持。社保费用必须通过官方渠道缴纳至统筹账户。 -
实际损失赔偿可仲裁
因未缴社保导致的具体损失(如医疗费自付、养老金缺口等)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应予受理。但员工需证明:
- 单位未缴费的事实(如社保局出具的欠缴证明);
- 损失与未缴费的直接因果关系(如医保拒付凭证、养老金差额计算书);
- 损失金额的合理性(需医保或社保部门出具官方测算)。
高频败诉原因与应对建议
- 证据不足:仅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无法证明损失,必须补充社保欠缴记录及损失核算文件。例如医疗损失需提交医院票据+医保拒付证明+报销比例测算。
- 程序错误:在深圳等地区,未先书面要求单位补缴并等待1个月宽限期即解除合同的,可能丧失经济补偿金请求权。
- 诉求混淆:将“要求补缴”和“赔偿损失”混为一谈会导致仲裁驳回。正确做法是分开主张:向社保局投诉补缴,同时通过仲裁索赔已发生的损失。
总结
员工应聚焦“可量化损失”而非程序性补缴,通过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行**。提前收集社保部门出具的权威损失认定材料,是仲裁胜诉的关键。若当地社保机构拒绝配合出具证明,可申请仲裁庭或法院向职能部门调取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