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一、管理主体与档案归属
- 政府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由入学时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 流动人员档案 :辞职、辞退等流动人员(除原单位仍由其管理外)的档案,均交由流动前单位人事管理关系归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保管。
- 单位委托管理
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无权直接管理档案,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市、县人才市场)代管。
- 单位可集体委托或个人委托人才交流机构,具体方式由单位规定。
- 特殊群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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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按中央统战部规定,由各级统战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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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干部 :履行选聘手续后,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交至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二、管理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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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档案工作,指导下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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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机关 :市、县人才市场或街道办等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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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仅能接收档案(如接收毕业生),无权保管。
三、档案管理原则
- 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
干部档案由主管单位集中管理,不设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由上一级部门代管;
- 省管干部档案由省委组织部保管,市管及以下干部档案由同级组织部或指定单位管理。
- 保密与安全
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和单位机密,需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 归口管理
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销毁或转借。
四、违规处理
档案丢失需补档,未按规定保管可能影响入党、升学、职称评定等权益。
以上规定综合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