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军人安置未上岗的遗留问题,综合相关政策和地方实践,解决方案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政府责任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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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安置期间保障
若退役军人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但未上岗(非个人原因),安置地政府应自接收单位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并解决养老、医疗保险等保障问题,同时尽快安排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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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与权益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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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政府应补发待岗期间生活补助,补缴养老、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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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依法缴纳社保或未落实伤残待遇的情况,需补缴相关费用并推进依法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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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主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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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在补发补助、解决社保后,退役军人可根据自身意愿与接收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随后通过政府帮扶就业或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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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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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自谋职业,提供职业培训、创业补贴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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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优抚政策的退役军人,可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或提供就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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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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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责任 :若接收单位存在违规操作(如冒名顶替、违法分流),退役军人可向安置部门举报,要求责令接收单位整改或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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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情形 :若原单位破产、吊销执照等,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退役军人可申请失业保险或政府专项帮扶。
四、法律依据与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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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政策文件,退役军人可通过以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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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安置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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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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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提交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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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退役军人优先通过政府渠道申请待岗补助和社保补缴,同时保留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的权利。若遭遇接收单位阻挠,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