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
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前的纠纷时效期间,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适用: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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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则
民法总则施行前(即《民法通则》时期),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两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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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时效限制
若未约定履行期限且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最长时效为 二十年 ,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特殊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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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的时效
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时,时效期间自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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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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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 十八周岁 之日起计算。
三、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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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 :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适用三年时效;
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纠纷,若当时法律未修改时效规定,则适用当时法律(即两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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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择 :
若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时效,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时效中止与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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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因不可抗力、继承开始等情形导致时效暂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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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形导致时效重新计算。
注意 :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论何种原因,人民法院均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建议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影响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