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特殊情形下可申请延长,分期债务从最后一期届满起算,抚养费等特定债权不适用时效限制。
- 3年时效规则:普通债务诉讼时效统一为3年,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存在”之日。例如借款合同到期未还,从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3年。
- 最长20年保护期:若权利人长期未发现受损(如隐匿债务),自实际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法院不再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 分期债务的特殊处理:约定分期履行的债务(如按月还款),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非每期独立计算。
- 时效中止与中断:
- 中止: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权利时暂停,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6个月。
- 中断:通过催收、起诉等行为可中断时效,重新计算3年(如债务人签收催款函)。
- 不适用时效的情形:包括停止侵害、返还房产、支付抚养费等请求权,债权人可随时主张。
提示:债权人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如催收记录),避免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对复杂债务关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