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法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3年 ,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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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时效期限
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适用于大多数债权请求权(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该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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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保护期限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法律对权利保护的绝对最长时限,但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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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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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时效 :适用于身体伤害赔偿、出售不合格产品、租金纠纷、寄存财物损失等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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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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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时效的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返还;抚养费、赡养费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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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与中止
时效期间可因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可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
总结 :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情形另有规定,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