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50年实施后,共经历了三次重大修改,具体如下:
一、1950年《婚姻法》(初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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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195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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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 :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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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意义 :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进入新民主主义阶段,推动社会关系现代化。
二、1980年《婚姻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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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198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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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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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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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计划生育、保护老年人权益、夫妻财产制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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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而非废止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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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意义 :进一步完善家庭关系法律规范,适应改革开放初期社会需求。
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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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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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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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无效婚姻(如重婚、未到婚龄)和可撤销婚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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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完善家庭暴力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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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因胁迫结婚可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者可随时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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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婚姻登记时需提交单位证明的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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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意义 :强化对婚姻忠诚和家庭权益保护,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总结
三次修改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从“婚姻自主”到“家庭权益全面保护”的演变过程,反映了不同时代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保障需求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