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企业对职工的罚款权,且现行法律明确企业无权对员工罚款(行政处罚权仅属行政机关)。以下分三点解析相关法律依据和实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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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缺失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允许企业罚款,但2008年废止后,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民法典》第3条强调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第990条明确人格权范围,间接否定企业以罚款形式剥夺员工财产权益的合法性。 -
行政处罚权归属
罚款作为行政处罚,仅行政机关可依法行使(如《行政处罚法》)。企业作为营利法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若单方设定罚款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侵权。 -
替代管理方案
企业可通过绩效考核、奖金浮动等合法方式规范员工行为。例如,将违纪与绩效挂钩或约定违约责任,但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且不违反公平原则。
企业应避免设定罚款制度,转而采用合规管理手段,既保障员工权益,也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