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员工罚款属于违法行为,《民法典》及劳动法均未赋予企业罚款权,罚款权仅限行政机关行使。企业若以扣工资、克扣奖金等形式变相罚款,可能构成对员工财产权的侵犯,劳动者可通过协商、投诉或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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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企业罚款
现行法律体系中,2008年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允许国企对员工罚款,但此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延续这一权限。《民法典》第2条、第3条强调保护自然人财产权,而罚款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仅行政机关有权实施。企业作为民事主体,无权设定罚款条款。 -
变相罚款的常见形式与风险
企业可能通过“迟到扣薪”“绩效扣减”等名义变相罚款,但若扣除后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或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均属违法。例如,法院曾判决某公司因将迟到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而败诉,认定其加重劳动者责任。 -
合法替代措施
- 经济损失赔偿:员工因过错造成损失,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索赔,但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工资20%,且需保障基本生活。
- 绩效考核管理:通过全勤奖、绩效奖金等浮动薪酬激励合规行为,而非直接罚款。
-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纪或失职员工,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需举证制度合法性及员工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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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途径
遭遇罚款时,员工可优先与公司协商;若无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返还罚款。仲裁与诉讼中,企业需举证罚款依据的合法性,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企业应摒弃罚款思维,通过合法制度管理员工,而劳动者需知悉权利,遇侵权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