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条的核心在于规范股东行为,防止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纱”),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义务的双重约束
该条明确股东需遵守法律、章程,禁止两种滥用行为:一是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后者更常见,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等逃避责任。 -
“刺破公司面纱”的三大要件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同时满足: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行为(如财产混同、资本显著不足),且造成债权人“严重损害”。其中,“严重损害”需结合个案判断,通常以债权人无法通过公司财产获偿为标准。 -
社会责任的新维度
新修订条款新增公司需考虑职工、消费者、环境等利益,鼓励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这一变化强调公司不仅追求营利,还需平衡多方利益,例如通过环保措施或公益捐赠提升社会信任度,间接增强法律合规性。
提示: 股东应严格区分个人与公司财产,避免关联交易不透明;债权人若遇恶意逃债,可依据第20条主张股东连带责任,但需充分举证“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