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核心内容是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经济补偿标准由提出方决定。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提出且双方同意,则无需补偿。这一条款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协商原则,但需注意协商过程必须合法合规,避免单方面强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明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关键在于“协商一致”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按半月工资计算。劳动者主动提出的情况下,除非存在用人单位违法情形(如未支付报酬、未缴社保等),否则通常不涉及补偿。
协商解除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二是双方均有提出解除的权利;三是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四是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约定“合同期满自动续签”的条款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4条而无效,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个案认定差异(如南京中院相关判例)。
劳动者需警惕“个人原因离职”的书面表述可能丧失补偿金权益,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解除原因、时间、补偿金额及交接事项。用人单位则应避免模糊表述,需在协议中注明提出方、终止日期及竞业限制等附加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常见的劳动关系终止方式,但双方均需确保程序合法、条款清晰,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