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关系中唯一基于双方合意终止合同的法定情形,核心亮点在于:无需法定事由、程序灵活、经济补偿可协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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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的合法性基础
该条款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协商一致”,即双方平等自愿达成合意。无论是用人单位提出还是劳动者发起,只要双方就解除时间、补偿方案等达成一致,即可合法终止劳动关系。实践中常通过签订《解除协议》固定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
与单方解除的本质区别
区别于企业裁员(第41条)或员工被迫辞职(第38条),协商解除不要求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经营困难”等法定条件,也无需提前30日通知。其灵活性使其成为劳资双方和平“分手”的首选方式。 -
经济补偿的协商空间
协商解除中补偿金并非强制,但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且劳动者同意,通常需按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N倍月工资)。双方也可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金额,或通过代通知金(+1)等方式优化方案。 -
实务中的风险防范
建议采用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日期、补偿明细、保密义务等条款,避免口头协商导致的举证困难。用人单位需注意不得胁迫或欺骗劳动者签字,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化解矛盾的“润滑剂”,既能保障企业用人自主权,也维护劳动者权益。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并借助专业法律文书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