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细则,核心规则为:劳动者无过错但存在客观原因(如医疗期满无法工作、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需支付“N”倍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未提前30日通知,还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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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第40条涵盖三种无过错解除场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无法履行且协商失败。用人单位需举证相关事实,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
计算标准
- 工作年限(N):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6个月按0.5个月计算,6个月至1年按1年计算。
- 工资基数:解除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含奖金、津贴),若月工资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按3倍封顶且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 代通知金(+1):未提前30日通知时,按解除前上月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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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点
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时出具书面证明,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并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补偿金。若逾期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加付50%-100%赔偿金。
提示:劳动者应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避免法律风险。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违法解除时为2N)性质不同,**时需明确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