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关于亲属关系的回避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一、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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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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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关系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此类亲属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职务,且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时,另一方不得从事上述敏感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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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涵盖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此类亲属同样受任职回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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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等。
二、地域回避的特殊规定
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通常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担任厅局级领导职务。
三、公务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若涉及本人或上述亲属的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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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姻亲关系的扩展 :部分早期规定将“同胞兄弟姐妹”纳入任职回避范围,但最新规定已明确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不再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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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回避的变通执行 :因特殊地域或工作性质需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制定变通规定。
以上规定旨在防止亲属关系对公务执行的影响,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