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处分的程序需根据处分类型和相关规定办理,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解除处分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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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表现
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经批准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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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依据问题
若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依法撤销处分。
二、解除处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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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解除申请
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解除处分的事实、依据及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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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
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书面解除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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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当事人
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员,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公告解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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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与存档
将解除决定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存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
三、特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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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与开除的区别
解除处分与辞退/开除不同,前者需经批准且仅针对违规行为,后者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程序,需按《劳动合同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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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受处分人员对解除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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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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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以上程序需严格遵循单位内部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