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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平等主体关系,但这种平等性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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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础
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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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隶属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仅存在基于合同的财产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且可自由选择合作对象。
二、实际地位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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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差异
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工作安排,而用人单位享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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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差异
劳动关系受社会法倾斜保护,劳动者享有社保、福利等权益,劳务关系则主要依赖合同约定。
三、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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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确定性
劳动关系一方必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灵活,可为自然人、法人等多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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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范围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
四、特殊情形说明
- 返聘退休员工 :若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返聘协议可形成劳动关系,但双方权利义务可能参照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在法律层面是平等主体关系,但实际运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权益保障差异,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