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重大事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第二百七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决策程序和共有收益分配两个层面:
一、小区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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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等九项一般事项,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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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
使用/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六项特别事项,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共有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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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收益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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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益项目
包括电梯广告收入、停车场地租赁收入等。例如,小区内地面占用共有道路建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三、其他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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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管理 :物业服务人需定期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如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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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归属 :规划用于停放的车位可约定归属,但占用共有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仅享有20年使用权。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业主权益与社区管理需求,通过民主决策机制保障业主对小区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