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关于工伤管理的部门职责,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具体说明如下:
一、工伤认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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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具体可向劳动关系科、工伤认定科、综合业务科或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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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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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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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申请时,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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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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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工伤认定事项(如跨市、县流动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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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部门负责一般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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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待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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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后,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由国务院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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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核算与发放
用人单位或职工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工伤待遇核算,具体负责与医疗机构对接及费用支付。
三、监督与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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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审计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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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总结流程图
- 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诊断→30日内用人单位申请或1年内职工/工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算与支付。
以上流程及部门职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执行,确保工伤职工权益得到及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