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否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关系稳定性,避免双重用工引发的法律风险。以下是核心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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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行为
任何企业雇佣未与前单位办理解除手续的劳动者均属违法,原用人单位可追究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
连带赔偿责任范围
新用人单位若存在明知或应知情形(如劳动者隐瞒离职状态),需与原劳动者共同承担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原单位的培训费、竞业限制违约金等直接损失。 -
劳动者违约后果
未依法解除合同擅自离职的劳动者,可能面临原单位索赔,同时新单位有权终止用工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
企业合规操作建议
- 入职前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 通过背景调查核实劳动关系状态
-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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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特殊情况需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等条款综合判断,但全日制劳动关系仍适用禁止性规定。
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劳动者从业记录,既防范法律风险,也维护行业用工秩序。劳动者转换工作时务必完成离职交接程序,避免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