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早退是否可以开除,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基本条件
-
制度明确性
公司需在《员工手册》等文件中明确将迟到早退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并设定量化标准(如“连续3天迟到30分钟”或“累计5次早退”)。
-
程序合法性
-
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
-
辞退前需固定证据(考勤记录、书面警告),并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
-
二、严重程度判断
-
严重违纪情形 :
累计旷工3次以上、年度迟到早退6次及以上,或早退导致重大损失(如生产事故)等;
-
一般违纪处理 :
偶发或轻微迟到早退(如每月1-2次)不构成辞退理由,建议采取警告、罚款等梯度处理方式。
三、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包括迟到早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注意事项
-
若规章制度未明确或不合理,仅凭迟到早退开除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
-
处理前需核实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总结 :在满足制度明确、程序合法且行为严重的前提下,公司可依法开除迟到早退员工。建议企业建立分级奖惩机制,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