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及适用情形如下:
一、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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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计算方式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月工资定义 :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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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资上限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但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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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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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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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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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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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等终止合同。
三、支付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起7日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