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则提前3日通知即可。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障用人单位工作衔接的必要程序。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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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提交书面通知,试用期员工仅需提前3日(书面或口头均可)。此规定适用于无特殊约定的普通劳动关系,但涉密岗位等特殊情况可能通过合同另行约定脱密期。 -
书面通知的必要性
书面形式能明确解除意向和起算时间,避免争议。例如,通过邮寄、邮件或当面递交并留存记录。若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同意提前离职,可协商缩短通知期,但需双方一致同意。 -
通知期内的权利义务
预告期内劳动关系仍存续,劳动者需正常履职,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或社保。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
违法解除的后果
未提前通知即离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如临时停工、招聘替代成本)。但用人单位需举证实际损失与离职行为的因果关系。 -
试用期的特殊规则
试用期双方考察期较短,故通知期缩短为3日,且形式更灵活。但关键岗位建议仍采用书面通知,减少纠纷风险。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程序,既保障自身权益,也尊重用人单位的合理需求。遇到争议可咨询劳动仲裁部门或专业律师,确保离职流程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