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标准主要取决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若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如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通常无需赔偿;若违法解除(如无正当理由或程序违规),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或继续履行合同。以下是具体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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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除无需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如劳动者严重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等),且能提供书面证据(如考核记录、录用条件告知书等),则无需支付补偿或赔偿。 -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或第40条(如医疗期满无法工作)解除合同,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试用期不满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 -
违法解除的赔偿标准
- 2倍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如未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提前通知工会等),需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
- 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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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额外赔偿
- 试用期超期:若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如1年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超期部分需按试用期满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 未签劳动合同:用工超过1个月未签合同的,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最长11个月)。
总结:劳动者应保留劳动合同、考核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则需规范解除程序。若遇争议,可优先协商,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