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统一天数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病假期间工资扣除的问题,需结合医疗期和工资标准综合判断,具体说明如下:
一、医疗期与病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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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时长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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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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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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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的,每满10年增加1个月,不足10年的按1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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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比例
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病假工资计算方式
病假工资按以下公式计算: $$\text{病假工资} = \frac{\text{月工资基数}}{\text{当月计薪天数}} \times \text{病假天数} \times \text{病假工资比例}$$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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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基数 :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等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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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计薪天数 :通常为21.75天(全年365天÷12个月)。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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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证明要求
用人单位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病假依据,仅凭口头说明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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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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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不得以“擅自离岗”等名义扣款,否则可能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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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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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的差异
部分企业可能将病假与事假合并计算,但需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建议
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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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病假证明或拒绝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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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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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擅自离岗”等名义扣款。
建议收集医院诊断证明、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