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扣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工伤期间绩效考核奖是否可以扣除,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一、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法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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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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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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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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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福利(如社保、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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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的属性
绩效工资通常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若因工伤导致无法工作,则应与基本工资一同保障
二、绩效奖被扣的合法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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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扣除的违法性
用人单位以工伤为由直接扣除绩效奖,通常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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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合理性
若用人单位能证明绩效奖与工伤无关(如独立考核体系、员工个人绩效不达标等),则可能具有合理性,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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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制度明确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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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期间未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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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金额与工作表现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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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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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沟通
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补发绩效奖。建议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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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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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工资条、绩效发放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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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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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劳动监察部门可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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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绩效奖被扣前后的工资条、绩效考核制度、工伤认定文件等均需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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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一般需在仲裁时效内提出(通常为1年)
工伤期间绩效考核奖原则上不得扣除,若发生扣发,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