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重要配套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点:
一、总则与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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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明确不动产登记应依申请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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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不动产与土地、海域的关联性登记,确保权利主体一致。
二、不动产登记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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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不动产单元:权属界线封闭且具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包含房屋、构筑物及土地/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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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登记协作:跨县办理后需将登记结果告知其他区域登记机构。
三、申请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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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特殊情况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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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不动产登记: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需全体同意,全体业主共有不动产按特殊规定办理。
四、特殊群体登记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及书面保证(父母外监护人需特别材料)。
五、其他规定
明确道路、绿地等可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细化了登记流程与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