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司法解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不动产登记的核心规定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原则

  1. 不动产范围 :包括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 登记原则 :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且已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登记程序影响。

二、登记类型与办理流程

  1. 登记类型 :涵盖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2. 办理流程

    • 申请:提交材料至不动产登记部门;

    • 审核:属地机构初审后报市登记中心核准;

    • 领证:核准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跨区域登记

  • 办理方式 :由所跨区域机构分别办理或协商办理,完成后需书面告知其他区域登记机构。

  • 特殊情形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项目用海/用岛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

四、不动产单元划分

  • 定义 :权属界线封闭且具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包括房屋、构筑物及土地/海域。

  • 登记要求 :房屋等定着物需与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五、其他规定

  • 共有不动产登记 :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可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 对抗效力 :未登记的不动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内容综合自自然资源部2024年修订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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