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细则最新修改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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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请与实名认证:增加条款规定,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需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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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申请人委托办理:修改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要求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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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书证明效力:明确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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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与补发:修改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后的补发程序,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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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结果证明效力:修改了查询结果证明的规定,明确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内容详述
在线申请与实名认证
- 条款: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 内容: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这一修改旨在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同时确保登记过程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境外申请人委托办理
- 条款: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
- 内容: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一修改旨在规范境外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确保登记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电子证书证明效力
- 条款: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
- 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一修改旨在认可电子证书证明的法律效力,为申请人提供更多选择和便利。
遗失声明与补发
- 条款: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
- 内容: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这一修改旨在简化补发程序,提高登记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查询结果证明效力
- 条款: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修改。
- 内容: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一修改旨在认可电子查询结果证明的法律效力,为查询人提供更多选择和便利。
总结
最新修改的不动产登记细则,通过引入在线申请与实名认证、规范境外申请人委托办理、认可电子证书证明效力、简化遗失声明与补发程序以及认可电子查询结果证明效力等措施,旨在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的便捷性、效率和安全性,为申请人和查询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